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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要不要申報?先分兩種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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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修繕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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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通知要做公共安全檢查時,先分兩種檢查怎麼查申報人,再打開附表。不是每棟房子都用同一句回答。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要不要申報?先分兩種檢查主題插畫
修繕喵文章主題插畫

管委會群組貼出「今年要做公共安全檢查」,有人當成每戶都要自己找人簽證,有人當成地震後裂縫的緊急鑑定,也有人把它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寫成同一張表。這三件事的法條不在同一頁。

直接回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把申報範圍分成兩種,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防火避難那種的申報人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耐震能力評估的申報人是建築物所有權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哪一棟、哪一段期間要申報,防火避難寫在附表一,耐震的對象寫在辦法第7條、期間寫在附表三。本文沒有把三份附表改寫成「一般住宅都要」或「一般住宅都不要」。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讀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面整理。辦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28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建築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11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頁首日期是該部法規最近一次修正日,不表示下面引用的每一條都在該日被改寫。本文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代替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查核結果。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申報前要先對的名稱:兩種檢查、誰是申報人、附表在哪、未申報時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怎麼寫。地震當下裂縫要不要離開、紅黃單誰貼,見地震後牆壁裂縫。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裝設依據是另一部辦法,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室內裝修打到主要構造要不要另查許可,見室內裝修與主要構造。本頁不重寫那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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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認兩個用詞,再談要不要申報

辦法第2條把標準檢查寫成: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評估檢查寫成: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並就損壞現象予以調查、記錄,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

第3條的申報範圍只有兩款: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沒有第三款叫「外牆油漆」或「住警器換電池」。

第2條也定義專業機構、專業人員與檢查員。專業機構是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得受託辦理這項業務的技術團體。專業人員是同樣依該項認可,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執業技師。這不是電器承裝業名冊,也不是冷凍空調業名冊。

建築法第77條沒有把每棟住宅寫成同一句

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3項: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第5項把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交給內政部定。上面那部辦法是依第77條第5項訂的。

所以「應」定期委託並申報,第3項的主詞先是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非供公眾使用,要經過內政部認有必要。我讀到的第77條與辦法第3條,都沒有把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住宅一律寫成供公眾使用,也沒有一律排除。官方未在這兩頁說明你家那一棟屬於哪一種。下一步是對附表與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不是用樓層數自己歸類。

誰具名申報

辦法第4條:

  •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耐震能力評估,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2項: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這裡的「得」不是「應由管委會獨力負擔」,也不是「住戶可以拒絕提供資料所以主任委員就不用申報」。代為申報是條文允許的主體,費用與規約怎麼約定,這幾條沒有寫。不要用本文補上誰出錢。

防火避難標準檢查:期間在附表,不在第7條

第5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

第6條: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應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如附表二)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檢附改善計畫書。

辦法頁面列出三份附檔: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檔案形式是 PDF。2026-09-23 查核本文時,沒有把這三份 PDF 逐列抄進正文。因此本文不能告訴你某一種使用類組、某一年以前的住宅,防火避難標準檢查是每年、每兩年,或根本不在附表一。附表打不開或你對不上列,就停,改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問這棟的申報期間。

第7條以下是耐震能力評估的對象與期間,不能拿來填附表一的空白。

耐震能力評估:第7條寫了對象,期間仍依附表三

第7條第1項列三種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建築物: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要件之建築物。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第1款有四個條件連在一起:建造執照日期、使用類組代碼、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以及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少對任何一個,就不是這一款。使用類組代碼在這條沒有附中文名稱。本文不把 A-1 或其他代碼改寫成「就是集合住宅」或「不是集合住宅」。

第2款、第3款的主詞是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認定,不是住戶看外牆自己認定。第2項寫,這兩款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並公告之。沒有看到那份公告,不要用第1款倒推第2款。

第8條:依第7條應辦理者,申報人應依附表三,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附表三仍是期間與施行日期的附件。本文沒有改寫附表三,所以不另造一個「從哪一年開始算兩年」的起日。

同一條允許在申報期間檢具特定文件申請展期。整體結構補強設計,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報核的證明,得展期二年。排除弱層破壞補強設計,得展期一年。展期次數,除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實際需要者外,以一次為限。這是申請展期的文件種類,不是已經核准。

第9條另寫檢具特定補強成果、已拆除證明,或辦法修正前已完成評估及補強程序的文件,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前條申報。免辦是備查之後的效果,不是口頭說「我們以前補過」。

第10條: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專業機構應指派其所屬檢查員。初步評估判定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且未逕行辦理補強或拆除者,應辦理詳細評估。判定用詞是檢查簽證結果,不是住戶對裂縫寬度的估計。

送件與十五日查核

第11條: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條文沒有在這一條附上單一全國網址。入口以你那一棟的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為準。

第12條的查核項目包括申報書、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標準檢查改善計畫書、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認可證影本,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報告書由第77條第3項的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簽證負責:標準檢查是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評估檢查是評估檢查專業機構。

第13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第11條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結果通知。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標準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未依規定改善申報、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應依建築法第91條處理。

十五日是機關查核期限。三十日與最長九十日是不合格後的改正期限。不要把三個數字加成「四十五天內一定備查」。

未簽證或未申報,罰則在第91條第1項第4款

第91條第1項開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第4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這款掛在第1項的罰鍰與限期改善之下。第2項是另一句: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1項維護規定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刑罰。第2項的要件是第1項的維護義務加上死亡或重傷結果,不是第4款未申報的同義詞。本文不把未申報寫成第2項的徒刑。

第91條之1第1款另對辦理第77條第3項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的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等處罰。那是簽證的人,不取消所有權人、使用人在第91條第1項第4款的地位。

實際是不是該當、罰多少,由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計算你這棟會不會被罰。

先停的情況

  • 還沒打開附表一,就在群組結論「住家都不用申報」或「每戶都要自己簽證」。
  • 用第7條的使用類組與一千平方公尺,去回答防火避難標準檢查的期間。
  • 使用類組代碼對不上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上的記載,仍把 A-1 等代碼口譯成某一種住宅。
  • 把管委會「得」代為申報,讀成住戶已經沒有第4條的申報人地位,或讀成費用已經決定。
  • 把地震後的危險標誌、住警器設置、室內裝修許可,當成這份申報書的替代文件。
  • 申報書沒有第12條的報告書與認可證,只有通訊軟體裡的一句「已經檢查過」。

辦法、附表與建築法都可能再修正。最後核實:2026-09-23。送件前請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是否仍為這次讀到的條文,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確認這棟的附表列次與申報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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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11年12月28日修正 / 2026-09-23
    • 申報範圍為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防火避難申報人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耐震能力評估申報人為所有權人;公寓大廈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 防火避難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一;標準檢查依附表二製成報告書
    • 第7條耐震對象包含8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執照、所列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累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及主管機關認定的另兩款
    • 應辦理耐震評估者依附表三每二年申報一次;展期次數除主管機關認有實際需要外以一次為限
    • 申報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提出;收到書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核
    • 查核不合格應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必要時延長最長九十日;未完成者依建築法第91條處理
  2. 建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頁首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 2026-09-23
    • 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委託認可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 第77條第5項規定檢查簽證事項、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 第91條第1項第4款對未依第77條第3項、第4項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處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
    • 第91條第2項是供營業使用建築物違反第77條第1項維護規定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另一句,不是第1項第4款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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