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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新增或變更,接電前檢驗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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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修繕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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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配線或新設用電之前,先分這次要不要送設計審查、誰簽竣工報告、定期檢驗幾年一次。不是裝完就能送電。

用戶用電設備新增或變更,接電前檢驗怎麼查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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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要換配電設備,或新房子要申請送電,估價單有時把「施工完成」和「可以接電」寫成同一天。電業法把檢驗合格放在接電之前。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再把新增設檢驗、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現場檢驗和定期檢驗拆開。跳電當下怎麼停,是另一篇。

直接回答: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已裝置的設備應定期檢驗。辦法規定,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做新增設檢驗,合格方得接電;並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不是每一件低壓小工程都要事先單獨送設計審查。哪幾種要事先審查通過才能施工,寫在辦法第4條。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讀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電業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5日。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4月9日,並註明部分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為民國116年4月9日。頁面寫:一百十五年四月九日修正第8條、第22條,增訂第8條之1;依第22條,第8條第3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8條之1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兩部法規頁面都沒有標示整部廢止。本文不是用電設計,也不提供自行接電步驟。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接電前的檢驗順序,以及定期檢驗的週期與通知怎麼寫在辦法裡。老屋要不要全面換線、怎麼問價,見老屋線路。斷路器各管什麼,見電箱裡的斷路器。什麼情況不要自己拆,見何時找合格專業。電器承裝業和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是同一份名冊,見三種名冊不要互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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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電前的那一句在電業法

電業法第32條第1項: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應依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已裝置之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並記載結果;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用戶拒絕接受檢驗或在指定期間未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

第4項:第一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59條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第5項把用戶用電設備的裝置規則,以及檢驗的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定。檢驗辦法的第1條寫,它是依第32條第5項訂的。

頁首的民國115年1月5日是電業法整部的最近修正日。本文沒有另打開該次修正的條文對照,不主張第32條就是在該日改寫。引用的是 2026-09-23 該頁上的第32條文字。

辦法第2條: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由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依辦法辦理。他們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委託規範與用戶申訴管道要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再生能源發電業併網型直供、轉供的這兩類檢驗,由輸配電業統籌。

第3條: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對該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三個程序都在這項裡,不是三選一。

事先送設計審查的六種情形

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事先將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

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

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

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電,其設備容量合計在一百瓩以上,應以高壓供電,而經用戶要求改以低壓供電或分別設戶裝表者。

四、設置配電場所者。

五、用戶要求審查設計資料者。

六、其他法令另定有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

送審資料應包括設計圖、設計計算資料、設計監造委託書及簽證資料。

不在這六款裡的工程,第4條沒有寫「一律事先審查通過才能施工」。第6條另寫:低壓供電單獨設戶者,設計資料審查得配合竣工報告審查時一併辦理,並得以用電位置圖、單線系統圖、用電設備配置圖等簡易圖面替代,註明用戶名稱、用電地址,且免附設計計算資料。這是「得」一併辦理,不是把第4條六款取消。

第7條的審查期限,補件日數不計入: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需要更正時,應以書面具體敘明。期限是審查期間,不是施工工期。

竣工報告:已經施行的項目,和尚未施行的兩段

第8條第1項:裝設完竣後,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先自行檢查確認,在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

第2項: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工試驗報告、完整竣工圖面、簽證人員之公會會員證明單及其他相關資料。但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第4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頁首寫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所以本文把第1項、第2項、第4項視為 2026-09-23 已可對照的文字。第3項是另一段:高壓以上用戶的竣工試驗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之一出具。第22條寫第8條第3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頁面仍標示部分條文尚未生效。本文不把第3項寫成 2026-09-23 已經可以要求的現行義務,也不自行把「發布後六個月」換算成一個西元日期。

第8條之1是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的竣工文件,包括消防設備師簽證與型錄。第22條寫它自發布後一年施行。頁首的最後生效日期寫民國116年4月9日。本文同樣不把它寫成已經施行的義務。家裡若只是低壓配線變更、沒有該條的儲能系統,也不要先套用這條。

第10條:竣工報告審查合格,始得辦理現場檢驗接電。現場要核對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供電介面設備及保護協調設定,檢驗合格始得接電。不得接電的情形有三:現場裝置與規定不符;現場裝置與竣工報告審查資料不符;用電用途不符。但不影響用電安全時,合格部分得先行接電。不合格未予接電者,應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敘明法源。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這條的「指定期間」沒有在第10條寫死天數。不要用後面定期檢驗的二個月或一個月填進來。

定期檢驗是接電之後的另一張表

第11條:對已裝置之用電設備,除依其他法規應設置之用電設備外,應實施定期檢驗。

第16條: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的檢驗週期。五年與三年的起算,條文寫的是新設現場檢驗接電,不是房屋完工使照日,也不是你記得的某次小修。

第17條:因停電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於週期內完成者,得延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這是週期的延後,不是免驗。

第18條: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載明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檢驗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低壓的定期項目在第12條:測定絕緣電阻、檢視接地裝置。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第13條:洩漏電流的基準是一毫安培以下。絕緣電阻與接地裝置的基準,條文寫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沒有在第13條另印一個歐姆數。本文不補那個數字。

高壓以上的定期項目在第14條,是責任分界點、保護協調,以及到變壓器二次側主配電盤主要用電設備的查對與接地電阻重點檢測。住家若不是高壓用戶,不要把第14條的項目套成自家低壓開關箱的清單。

兩個月和一個月不要加成

第19條:定期檢驗發現未達檢驗基準或其他不良情形需改修者,應填發用電裝置改修通知單,通知用戶限期二個月內改善,副本抄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20條: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第19條的二個月,是改修通知單上的期限。第20條的一個月,寫在拒絕檢驗或結果足以影響公共安全、供電品質的那一句,並且把立即危險另寫成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本文不把二個月、一個月和「立即」讀成同一個期限,也不預測某一戶會不會被停止供電。

先停的情況

  • 工程落在第4條六款之一,還沒有審查通過就施工。
  • 把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讀成低壓用戶不用竣工報告、也不用現場檢驗。第8條第2項的但書只免試驗報告;第10條的現場檢驗仍在。
  • 在 2026-09-23 用第8條第3項或第8條之1,要求對方已經必須提出那兩段文件。頁面寫這兩段尚未依第22條施行。
  • 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的登記,當成可以代替電器承裝業施作住家工程。第8條第1項簽竣工報告的是負責施工的電器承裝業或監造的電機技師。檢驗維護業出現在委託檢驗與尚未施行的第8條第3項。
  • 定期檢驗人員不出示身分證明,或通知不是第18條的書面事項,仍讓人操作配電設備。
  • 自行測定絕緣或洩漏電流,用來代替輸配電業的檢驗合格。辦法沒有把住戶自測寫成接電條件。

電業法與檢驗辦法可能再修正,尚未施行的條文到了施行日會改變可以要求的文件。最後核實:2026-09-23。申請接電或收到檢驗通知時,再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的生效狀態,並以供電的輸配電業書面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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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15年4月9日修正;部分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6年4月9日 / 2026-09-23
    • 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檢驗合格方得接電,並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 第4條列出六種應事先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的情形;低壓供電單獨設戶得配合竣工報告一併審查
    • 電器承裝業或監造電機技師簽章後送審竣工報告;低壓用戶免附竣工試驗報告
    • 頁面載明第8條第3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8條之1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至少一次
    • 定期檢驗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低壓項目為絕緣電阻與接地,洩漏電流基準為一毫安培以下
    • 改修通知限期二個月;拒絕檢驗或結果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者,除立即危險外,逾期一個月未改善得停止供電
  2. 電業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頁首修正日期民國115年1月5日 / 2026-09-23
    • 第32條第1項規定輸配電業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檢驗合格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已裝置設備應定期檢驗;拒絕檢驗或逾期未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
    • 第32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 第32條第5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裝置規則與檢驗辦法
    • 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5日;本文未主張該日改寫了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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