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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退租要回復原狀到什麼程度?依約定方法使用的但書與押金抵充怎麼看

退租前最常卡住的是這類對話:牆上有釘孔、地板有刮痕、自己裝的層架還在,房東說「要回復原狀」,租客說「那是正常使用的磨損」。先講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事實:我們檢索了《民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條例施行細則,以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公告)全文,「正常耗損」「自然耗損」「折舊」「磨損」這幾個詞都查無。官方用的是另一種寫法:民法第432條第2項但書寫「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公告第十二點第3項的但書寫法相近,用詞略有不同。

直接回答:退租時的「回復原狀」,官方文件裡分成三條線。第一條是點交程序(條例第12條);第二條是承租人保管義務與賠償(民法第432條、公告第十二點),其中有依約定方法使用的但書;第三條是承租人自行裝修、增設的部分(公告第十點、民法第431條第2項),公告讓雙方在契約勾選「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或「其他」。哪些痕跡算正常使用,官方沒有列舉清單,本文不替個案劃線;能依靠的是入住時的紀錄與契約勾選。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 16 日讀到的內容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頁面載明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兩者頁面都沒有標示廢止;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載明該公告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條例第4條列有不適用的情形,你的租約是否適用請先對照。本文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判斷押金該扣多少。

一、先看程序:退租當天會簽下什麼

條例第12條第1項寫,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公告第十五點第1項、第2項有對應的規定。公告第十五點第1項還寫: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這裡有兩個要看的地方:

遺留物:條例第12條第2項寫,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公告第十九點第1項、第2項有對應的規定。所以退租要把東西搬乾淨,不要留下「反正房東會處理」的家具家電。

二、「回復原狀」在官方文件裡出現在哪裡

出處文字範圍
公告第十點第1項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要裝修,先經出租人同意
公告第十點第2項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裝修增設的部分,損壞由承租人修
公告第十點第3項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或「其他」三選一,勾選後以契約為準這是整份公告唯一出現「回復原狀」四個字的地方
民法第431條第2項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取回增設工作物時,要回復原狀
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條文字面沒有「回復原狀」四字
條例全文沒有「回復原狀」條例第12條只寫共同點交

公告第十點是以「室內裝修」為前提。釘孔、貼壁貼、換燈具、加裝層架算不算這裡的「室內裝修」,公告沒有定義,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劃線。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在做之前先問房東並留下文字紀錄,退租時才有依據說明當初同意到什麼範圍。

如果契約沒有勾選第三項的三個選項,或勾選的是「其他」,內容就是手寫的那一行字。「現況返還」與「負責回復原狀」的差別,公告沒有解釋,本文不代為臆測,以契約文字為準。

另外,民法第213條是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3項);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4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5條)。這幾條是不是、怎麼套用到某個租約,本文不判斷。

三、依約定方法使用的但書,官方文字怎麼寫

公告第十二點第2項寫,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第3項寫,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第1項與第2項的結構相同。

退租時可以依序問自己幾個問題(這是本文整理的思考順序,不是官方的判斷流程):

沒有一個問題能靠「這看起來很正常」直接回答,所以退租前才要整理入住與使用期間的紀錄。

四、押金:公告列了哪幾種「得抵充」

條例第7條第2項寫,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條文沒有寫幾日內返還。公告第五點第2項寫:「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公告明文提到押金抵充的有四處:

公告條項可從押金抵充的對象
第十二點第4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第十四點第3項承租人任意終止租約、未先期通知而應賠償的違約金
第十五點第4項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的相當月租金與違約金、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
第十九點第2項出租人處理遺留物所生費用

押金的定義在條例第3條第13款: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至於損壞金額怎麼估、要不要依使用年限折舊,官方文件沒有規定算法,本文不採用市面上流傳的折舊算法,也不給金額;房東開出清單時,可以請對方附上損壞項目、照片、報價或收據。

五、退租前的清單(以下為建議,不是官方規定)

六、時效與爭議處理

民法第456條第1項: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這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不代表兩年內房東一定可以請求,也不代表兩年內租客一定可以要回押金;個案是否成立另論。

雙方認知落差大時,條例第16條規定,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需要法律判斷的個案,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撥 02。

七、停下來核對的情況

常見問題 FAQ

Q1:牆上有自己釘的孔,一定要補嗎?

官方文件沒有直接寫釘孔如何處理。公告第十點是以「室內裝修」為前提,釘孔算不算,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判斷。建議先看契約第十點第3項勾了什麼,退租前以書面向房東確認要不要補、補到什麼程度。

Q2:住了三年,地板有使用的痕跡,房東可以扣押金嗎?

公告第十二點第3項但書寫,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2條第2項但書的對應文字是「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兩者的意思是不負賠償責任。這個但書涵蓋哪些痕跡,官方沒有列舉;如果房東要抵充,依公告第十二點第4項,抵充對象是「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雙方意見不同,可走條例第16條的調處。

Q3:「現況返還」和「負責回復原狀」差在哪?

公告第十點第3項只列了三個選項,沒有解釋差別。本文不代為臆測;契約勾哪個、其他欄寫什麼,就以那個為準。

Q4:房東不來點交,鑰匙怎麼辦?

條例第12條第1項與公告第十五點第2項寫: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所以建議用契約約定的通知管道,以文字寫明點交日期並催告,保留紀錄。相當期限是幾天,條文沒有寫。

Q5:退租後多久內房東還能請我賠償?

民法第456條規定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只是時效,不代表請求一定成立。

Q6:我搬走時留下一些家具,怎麼辦?

條例第12條第2項與公告第十九點寫,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者,視為拋棄其所有權,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抵充,不足可請求給付。建議退租前就把東西搬走,或與房東以文字約定留下哪些。

資料來源與核實日

法規日後可能修正,請在行動前回官方頁面核對最新版本。租屋修繕責任的基本方向,可先看租屋水電壞了誰負責。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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