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漏水何時找管委會、何時自己修?共用部分沒人處理時的條文路徑
大樓住戶遇到漏水,常卡在兩個相反的處境:找管委會,被回「這是你家的事」;自己找人修,才發現那段水管在共用部分,施工還得經過管委會。這篇不談費用到底誰出,而是整理流程:什麼情況先找管委會、什麼情況可以自己處理、管委會遲遲沒回應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了哪些路。
直接回答:先把漏的那一段對到條文分類。確定屬於自家專有部分的設備或管線,條例第10條第1項寫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修繕並負擔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第12條另有雙方或上下方共同負擔的規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第10條第2項寫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分不清是哪一類時,先以書面通知管委會並保留紀錄,是閱讀條文後的建議,不是條例的要求。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 16 日讀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整理。條例頁面記載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這篇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判斷責任或賠償金額。費用怎麼分的條文對照,見公寓大廈漏水,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修繕費怎麼查,本文不重複那一篇的結論。
一、先決定找誰:三種來源
| 漏水那一段看起來是 | 條文 | 條文寫的處理者 | 通常先聯絡 |
|---|---|---|---|
| 確定屬自家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的設備或管線 | 第10條第1項 | 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並負擔費用 | 自己找業者;主要是需要使用共用部分時才碰到管委會(第6條第1項第4款) |
|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 第12條 | 維修費用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可歸責者另論 | 先與對方住戶溝通;管委會的職務條文沒有單獨寫這類費用的裁決 |
|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 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 書面通知管委會 |
管線在圖說上屬於哪一種,不能靠「水從我家天花板下來」判斷。條例第36條第8款把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列為管理委員會保管的文件,所以「這段管線依圖說算專有還是共用」,可以書面請管委會說明依據。
二、自己修之前:會碰到管委會的三個點
1. 施工要用到共用部分。 第6條第1項第4款: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例如施工動線、堆放、管道空間是否屬共用部分,要以圖說與規約為準。
2. 要進別人家,或別人要進你家。 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也不得拒絕。第6條第2項補充: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3. 修漏要打到結構。 第16條第3項: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違反者,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漏水修復若會打到樑、柱、承重牆或樓板,先停,再看裝潢拆牆前先確認主要構造與許可。
另外,施工噪音與震動受第16條第1項限制;各縣市禁止施工時段另有公告,見公寓裝修幾點到幾點可以施工。
三、找管委會時怎麼報、帶什麼
以下是整理出來的做法建議,條例沒有規定報修單格式:
- 用文字留下紀錄:訊息、信件、公告欄報修單都可以。內容寫日期、位置、症狀、照片或影片,欄位怎麼記見打電話叫修前先記下什麼,漏水位置怎麼描述見居家抓漏基本方向。
- 可以問管委會三件事:這段管線依圖說屬專有還是共用;預計何時派人檢視;是否需要進入哪一戶。
- 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權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這份清單裡沒有列管線圖說。住戶能不能調閱圖說,條文沒有寫,本文不代為臆測,可以用書面詢問。
- 條例第54條規定,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這一條管的是條例所定的催告事項(例如第20條、第21條),不是一般報修單。
四、管委會沒處理:條文給了哪些路
下面不是必須依序走的流程,各條文適用的情況不同:
| 做法 | 條文 | 要注意什麼 |
|---|---|---|
| 請求召開臨時會,把修繕列入議程 | 第25條第2項第2款 | 區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第47條第1款規定罰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
| 閱覽會議紀錄 | 第35條 |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不得拒絕 |
| 向主管機關舉發 | 第59條 | 有第47條、第48條或第49條各款所定情事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 住戶拒絕進入或使用 | 第6條第3項、第47條第3款 | 經協調仍不履行,得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主管機關受理請求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罰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
| 爭議調處 | 第59條之1 |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有沒有設置、怎麼申請,依各縣市 |
有一個容易被誤讀的地方: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條文列的是第1款與第5至12款,沒有列第2款(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所以本文不寫「管委會不修共用部分就會被罰」;官方條文沒有直接這樣寫,個案能不能走第59條,請洽主管機關。
關於調處:依《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的爭議、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的案件等,應不予調處。漏水的損害賠償屬不屬調處範圍,本文沒有找到官方說明,不代為判斷。
五、不要等的情況
- 水接觸到插座、配電盤或燈具:有積水先勿靠近,撥 119 或台電 1911(停電搶修暨客服專線);之後再看淹水後用電安全,不要先處理管線。
- 分不清該先急修還是先估價:見漏水跳電先急修,還是先估價。
六、停下來核對的情況
- 有人要你先付款,卻沒有寫修繕範圍,也沒有說明那段管線依圖說屬專有或共用。
- 管委會回答「是你家的」,但沒有說明依據。
- 準備打到樑、柱、承重牆或樓板。
- 對方拒絕讓你進入檢查,或你被要求進入他人房屋但沒有說明範圍與時間。
常見問題 FAQ
Q1:樓上漏水到我家,我可以直接叫管委會處理嗎?
可以先通知管委會,但管委會處理的是共用部分。若漏水點在樓上專有部分,第10條第1項寫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第36條列出的管委會職務中,與住戶間協調直接相關的一款是「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第6款),條文沒有另外寫「裁決鄰居間漏水責任」。先分清來源,再決定找誰。
Q2:管委會一直說是住戶自己的問題,我可以怎麼辦?
先書面請管委會說明歸類依據,也就是依據圖說或規約哪一條。管線圖說屬於第36條第8款管委會保管的文件之一,但住戶能否調閱,條文沒有寫,請用書面詢問。仍有爭議,可洽所在地主管機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手機撥打加 02)。
Q3:我可以拒絕管委會進家裡檢查漏水嗎?
第6條第1項第3款寫的是: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但第6條第2項同時要求進入應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檢查範圍與時間可以書面約定。
Q4:管委會拖著不修共用部分,會被罰嗎?
見上文第四節。第48條第1項第4款列的職務沒有包含第36條第2款,所以本文不寫會被罰。住戶可以走臨時會(第25條第2項第2款)等路徑,個案請洽主管機關。
Q5:我自己先修了共用部分的漏水,可以請管委會付錢嗎?
第10條第2項寫共用部分的修繕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權人按比例分擔。住戶自行先修之後能否請求返還,條例沒有直接寫,本文不代為判斷。比較穩妥的是動工前先取得管委會書面同意與範圍,再留存發票與施工紀錄。這是建議,不是條文。
Q6:漏水一定要經過管委會嗎?
不一定。只涉及自家專有部分、也不必使用共用部分或進入他人房屋的工程,條例沒有寫要經管委會同意;規約另有規定者另論。但是否涉及共用部分,要以圖說為準。
資料來源與核實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0、12、16、25、35、36、47、48、49、54、59、59-1條,核實日 2026-10-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8條,核實日 2026-10-16。
- 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核實日 2026-10-16。
- 《台灣電力公司服務白皮書》(100 年版)載有「1911停電搶修暨客服專線」,核實日 2026-10-16。
條例可能再修正,請在行動前回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最新條文。第一次找修繕資訊時,可先看第一次找台灣居家修繕/水電資訊怎麼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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