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設備壞了先通知房東還是先修?民法第437條通知義務與誰付費的判斷順序
租屋處的熱水器不熱、冷氣不冷、天花板滴水,租客常見兩種反射動作:自己先叫師傅處理,或先忍著等房東發現。官方文字裡有一個很少被提到的步驟:民法第437條的「通知」。這篇不重複「房東不修就催告、自修、扣租」的完整流程,而是整理壞掉的當下,依序該做哪幾件事、各自的文字依據,以及誰付費的判斷要看哪些文件。
直接回答:建議的順序是,先處理安全、有危險撥 119;接著用文字通知房東;再查契約、附件三(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損壞是否可歸責於自己,判斷誰修誰付;房東在期限內沒處理,才輪到條例第8條第3項與公告第九點第2項的自行修繕與扣租。這個順序是本文依條文整理的建議,不是官方列出的步驟表。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 16 日讀到的內容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頁面載明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兩者頁面都沒有標示廢止;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載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公告)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條例第4條列有不適用的情形(例如以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你的租約是否適用請先對照。本文不是個案法律意見,也不判斷某次損壞的責任歸屬或賠償金額。
一、第一步:先看有沒有危險
通知可以晚一點,安全不能晚。
- 水碰到插座、延長線、配電盤或燈具:不要踩進積水,不要碰電器。有冒煙、異味、火花、起火,或有人觸電、受傷,先撥 119。電箱在乾燥處且能安全操作時是否先斷電,不要靠自己猜,可參考下方半夜緊急處理的那篇。
- 瓦斯熱水器異常:點火異常、機體周圍有燒焦味,本文建議停止使用、到戶外,再撥 119。如果洗澡時出現頭暈、噁心,內政部消防署 106 年 2 月 24 日的新聞稿寫,應警覺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先停止使用產生一氧化碳之瓦斯熱水器等器具,並立即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後,盡速撥打 119 求助;111 年 2 月 26 日新聞稿寫:「使用熱水器後如有頭暈、想吐、四肢無力等症狀,要警覺可能是一氧化碳中毒,請立即打開窗戶通風,並撥打119求助」。
- 聞到瓦斯味:聞到瓦斯味時,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防災館(頁面更新日期 113-10-29)的「瓦斯外洩緊急處置要領」是「禁、關、推、離」四步驟:「禁止開、關任何電器,以免產生火花」;「關閉瓦斯總開關或瓦斯桶開關閥」;「輕輕推開窗戶通風,讓瓦斯飄散出去」;「離開現場到戶外,並撥打119報案」。這個頁面的標題是「防範液化石油氣外洩及其處置方式」,對天然氣是否同樣適用,頁面沒有寫。找不到開關或窗戶打不開時怎麼辦,頁面也沒有寫,本文建議不要留在室內處理,直接離開並撥 119。
- 漏水、跳電或熱水器壞掉的緊急停損:先停損,再叫修,見半夜水管爆掉、熱水器壞掉怎麼辦。
停損的費用誰出,官方文件沒有逐項寫,本文不代為判斷;先拍照、留收據,再通知房東。
二、第二步:用文字通知房東,民法第437條寫了什麼
民法第437條第1項寫: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第2項寫: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幾個要讀清楚的地方:
- 條文用的是「應即通知」,沒有寫天數,也沒有寫要用什麼方式通知。
- 通知義務的前提是「應由出租人負擔」的修繕,或防止危害所需的設備。壞掉的東西到底算誰負擔,常常正是爭議;本文建議不確定時先通知,因為條文把「怠於通知」與賠償連在一起。這是建議,不是條文要求。
- 「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如果入住時的附件一已經寫明某處滲漏水,房東已知的情形怎麼適用,條文沒有細寫,本文不代為判斷。
通知方式:公告第二十點第3項寫,租賃雙方的通知得約定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第1項寫,通知以郵寄為之者,以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看一下你的契約勾了哪幾種,用勾選的管道通知,並截圖保存。條例第8條第2項與公告第十一點第3項都寫,出租人要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通知時先用那個管道。
通知的內容(本文建議,不是官方格式):
- 什麼時候發現、位置、現象(例如「浴室天花板滴水,位置在洗手台上方」)。
- 附上照片或短影片;有入住時的紀錄就一併附上,見下方對照。
- 已經做了哪些停損(關進水閥、停用熱水器)。
- 希望房東在哪一天前回覆或派人到場,天數由你依急迫程度自訂,官方沒有規定天數。
- 你可以配合進場檢查的時間。
叫修前先記哪些資訊,另見打電話叫修前先記下什麼。
三、第三步:誰修、誰付,看這幾份文字
| 情況 | 官方文字 | 要注意的地方 |
|---|---|---|
| 契約沒有另外約定,也不是可歸責於承租人 | 公告第九點第1項: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民法第429條第1項: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 這是預設,不是保證;前提是下列例外都不成立 |
| 附件三寫明由承租人負責的項目 | 公告第九點第1項但書: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第十一點第3項、附件三 | 附件三附註第2點:未經租賃雙方約明確認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
| 損壞可歸責於承租人 | 公告第九點第1項但書;第十二點第2、3項;民法第432條 |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違反致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同居人或經你允許使用的第三人造成 | 民法第433條 | 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重大過失致失火 | 民法第434條 | 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因而產生變更或毀損 | 公告第十二點第3項但書;民法第432條第2項但書(文字為「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 | 條文寫「不在此限」,也就是不負賠償責任 |
「可歸責」與依約定方法使用的但書,條文與公告都沒有逐項列舉哪些情形算,也沒有以設備種類分類。附件三只提供空白表格,分成室外、客餐廳及臥室、廚房及衛浴設備、其他四個範圍,沒有預先填好哪些設備歸誰。所以熱水器、冷氣、漏水各自歸誰,要回到你的契約與附件三怎麼寫,官方沒有一張通用清單,本文也不替個案劃線。
押金方面:公告第十二點第4項寫,承租人應賠償的金額,得由第五點第1項規定的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條例第3條第13款把押金定義為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至於金額怎麼算,官方文件沒有規定算法,本文不代為臆測。
四、三種常見設備,各自先看什麼
| 設備 | 入住紀錄先找 | 通知時補充 | 安全與施工界線 |
|---|---|---|---|
| 漏水 | 附件一第5項(滲漏水)、第9項(供水及排水)的勾選與處理方式 | 位置、範圍、是否持續、有沒有接觸電器 | 不要自己打牆;大樓的漏水源可能在共用部分,見公寓大廈漏水,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修繕費怎麼查 |
| 熱水器 | 附件一第12項有沒有勾熱水器;機型與安裝位置 | 型式(瓦斯或電)、不熱或不點火、有無異味 | 消防法第15-1條第1項:使用燃氣熱水器的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不要自己拆機或改排氣管 |
| 冷氣 | 附件一第12項冷氣臺數;入住時試機的紀錄 | 不冷、滴水、異味、異音,哪一種 | 冷氣濾網清洗、加冷媒各由誰負責,官方文件沒有列舉,看契約與附件三 |
漏水怎麼判斷來源,見家裡漏水怎麼抓漏?自我判斷方向;冷氣不冷的常見原因,見冷氣不冷怎麼辦?常見原因排查。這些文章是自我檢查的參考,不是責任歸屬的依據。
五、通知了,房東沒回應
房東沒有在期限內處理時,官方有三段文字,用詞略有不同:
- 條例第8條第3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 公告第九點第2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 民法第430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三段的共同順序是:先由承租人定期限,出租人在期限內沒有修繕,承租人才可以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或扣租。三者的用語不同(條例寫「適當期限」,公告與民法寫「相當期限」);條例第8條第3項沒有寫「催告」,也沒有寫終止契約,公告第九點第2項寫催告、沒有寫終止(終止另見第十八點),民法第430條兩者都寫。條文與公告本身沒有說明三者在個案如何搭配,也沒有規定期限是幾天,本文不代為臆測。比較保守的做法是以書面訂出具體日期,並說明期限屆滿後你打算怎麼處理,這是建議。
自行修繕前後的紀錄(建議):施工前拍照、保留估價單與施工紀錄、收據或發票。若要從租金扣除,先以書面告知扣款項目與金額,再扣。這些是做法建議,條文並沒有規定告知的格式。要留意的是,扣款若被房東否認,該筆金額可能被當作未付租金: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寫,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公告第十七點第(二)款寫,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扣款是否有據、是否構成欠租,本文不判斷個案。
如果房東不處理,租客想結束租約,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與公告第十八點第1款有各自的條件與通知規定,本文不展開,可看租屋水電壞了誰負責先理解責任方向,並向地方政府住宅租賃爭議管道確認。
六、房東要進來修,租客可以拒絕嗎
條例第8條第4項: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民法第429條第2項有類似規定。公告第九點第3項補了一個條件: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場時間、是否有人在場,條文沒有細寫,本文建議事先以文字約定,並拍下進場前後的狀況。
修繕期間若讓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公告第九點第4項寫,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扣多少、怎麼算,條文沒有寫,本文不代為判斷。
七、停下來核對的情況
- 房東要你「先自己修,收據給我再說」,卻沒有寫明範圍與金額。
- 要你自己裝熱水器或改排氣管,或找沒有合格證照的人施作。
- 契約附件三沒有附,卻口頭說「這些都你修」。
- 你已自行修繕,房東才說原本就是你的責任,而你當初沒有通知過。
- 押金被扣款,卻沒有說明損壞項目與計算方式。
- 通知後遲遲沒有回覆,而且問題還在擴大(例如持續漏水、設備異味)。
常見問題 FAQ
Q1:熱水器壞了,房東說叫我自己買新的,可以嗎?
先看契約與附件三。公告第九點第1項寫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者、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者除外;附件三沒有載明由承租人負責的設備,除可歸責於承租人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如果你自己買了新機,民法第431條第1項只寫了:支出有益費用而增加租賃物價值,且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要不要換、誰付費,請先與房東書面談定。
Q2:我已經自己修了,沒有先通知,還能請房東付錢嗎?
條例第8條第3項、公告第九點第2項與民法第430條,都把自行修繕放在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期限內修繕之後。沒有先通知與定期限就自行修繕,能不能請求償還,官方文字沒有直接回答,本文不代為判斷。民法第437條第2項另外規定,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Q3:房東要來修東西,我可以說不方便嗎?
條例第8條第4項寫承租人不得拒絕必要行為,公告第九點第3項補充出租人要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什麼算正當理由,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列舉。
Q4:修繕期間我不能住,租金怎麼算?
公告第九點第4項寫,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條文沒有規定扣多少,建議雙方以文字約定,保留住宿或搬遷支出的收據。
Q5:我弄壞了東西,房東可以直接扣押金嗎?
公告第十二點第4項寫,承租人應賠償的金額得由押金中抵充,不足可請求給付。但損壞是否可歸責於你、金額多少,官方沒有規定計算方式。雙方認知落差大時,條例第16條規定住宅租賃爭議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
Q6:房東可以因為我弄壞設備就叫我搬走嗎?
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列有「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第2項規定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公告第十七點第(七)款多了「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的前置條件。條例與公告的差異如何適用,條文與公告本身沒有說明;個案請洽地方政府住宅租賃爭議管道,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撥 02)。
資料來源與核實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29、430、431、432、433、434、437條,核實日 2026-10-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8、10、11、16條,核實日 2026-10-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防法》第15-1條,核實日 2026-10-16。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頁面日期 114-04-18)及其 PDF 全文,核實日 2026-10-16。
- 內政部消防署 106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又是一氧化碳中毒!內政部消防署呼籲:使用瓦斯熱水器要通風》,核實日 2026-10-16。
- 內政部消防署 111 年 2 月 26 日新聞稿《又發生CO中毒傷亡 消防署呼籲注意通風》,核實日 2026-10-16。
-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防災館《防範液化石油氣外洩及其處置方式》(頁面更新日期 113-10-29),核實日 2026-10-16。
- 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核實日 2026-10-16。
法規日後可能修正,請在行動前回官方頁面核對最新版本。入住當天怎麼留下設備紀錄,可先看搬新家水電檢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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