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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甲乙丙等,營業許可怎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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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說可以接自來水管時,先核對地方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登記、等級與期限。甲等和乙等、丙等承辦的工程範圍不同。

自來水管承裝商甲乙丙等,營業許可怎麼查主題插畫
修繕喵文章主題插畫

估價單上的店名寫著水電工程,對方又說自來水管、用戶設備都可以做。電器承裝業的甲乙丙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自來水管承裝商,是三套許可。等級名稱相近,承辦範圍不是同一句。

直接回答: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所稱的承裝商,是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的公司或商號。分為甲、乙、丙三等。要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取得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辦法這頁沒有附上一個全國名冊網址。查的文件是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不是廣告自稱。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讀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理。管理辦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02年12月27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自來水法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5日,頁面沒有標示廢止。總統府公報同日公布的修正是自來水法第97條之1,不是第93條。本文引用的第93條與第93條之6,是資料庫該頁上的現行文字。頁首日期是整部法律最近修正日,不表示每一條都在該日改寫。本文不是施工保證,也不是個案法律意見。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自來水管承裝商的許可、等級與期限怎麼對。水表前、水表後由誰修,是供水事業營業章程的另一題,見台灣自來水公司內外線。用戶排水設備接到下水道的承裝商,見下水道承裝商登記。電器承裝業甲乙丙級,見電器承裝業分級。三種名冊不要互填,見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水管抓漏先找誰。本頁不重寫那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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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在地方主管機關,不在電器名冊

自來水法第93條第1項: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第93條之6:許可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分類、施工計畫與所屬技術員工之聘用、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面那部辦法的第1條寫,它是依這條訂的。

辦法第2條是承裝商定義,沒有「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這個公會名稱出現在辦法第3條、第19條和第20條。自來水法第93條寫的是「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兩頁用詞不完全相同。本文不把它們改成同一個簡稱,也不推定一定是不同團體。對文件時,照證書與證明單上印的名稱核。

辦法第3條: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籌設許可在該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在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其效力。只有籌設、還沒有營業許可證書,依這條還不能營業。

甲等、乙等、丙等各得承辦什麼

第4條第1項: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辦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工程。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第2條所列的各項工程,是導水、送水、配水管線,以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甲等的句子是得承辦這四類。乙等、丙等的句子只寫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並各有金額上限:乙等是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丙等是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本文不把乙等或丙等改寫成也可以承辦導水、送水或配水管線。

金額是該等「得承辦」的工程範圍上限,不是政府訂的施工報價,也不是你這次合約應該付的價錢。報價仍要另寫項目。

第4條第2項: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這是資格可以自己擔任,不是證書可以不申請。

第5條列出技術員、技工的資格。其中第3項寫: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已依技術員資格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那兩目是學歷加工作經歷的路徑。頁面仍印著條文,同時印著停止適用。本文不把這兩目寫成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之後仍可新適用的資格。技工那一款沒有放進這個停止適用的句子: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或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第11條:技術員、技工離職或工作證被廢止,人數不足第4條時,承裝商應於三個月內聘僱補足並報備。人數不夠的期間,本文不另造一個「暫時仍算原等級」的結論。等級是否仍有效,問發證的地方主管機關。

五年期限,以及等級變更

第17條:營業許可期間為五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六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每次展延期間均為五年。但申請年限少於五年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申請年限核准之。

所以證書上的期限要看,不能只看公司登記還在。屆滿未展延,條文寫的是失其效力,不是自動續期。

第10條:變更等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營業許可,並依第4條第1項的要件換領新證冊。看到舊等級的影本,先問是不是變更前的那一張。

第9條:變更組織、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與營業許可。跨縣市搬地址的,應先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廢止營業許可。同一縣市內遷移地址,走的是第10條的變更,不是第9條。

會員證明單是另一張紙

自來水法第93條第2項: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

這張證明單的場合,是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的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它不是營業許可證書的代用品,也不是每一種修繕報價單的法定附件。但書裡的三種情形,條文寫不在此限。不要把但書擴大成「有水電招牌就可以不附」。

辦法第20條寫:承裝商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同條點名的條號是第10、13、15、17條,正文卻同時出現籌設許可、營業許可等詞。第3條則另寫,加入公會後才申請營業許可。本文不把第3條和第20條合成一張「每一步都繳同一張證」的清單。你手上要核的,仍是地方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證書,加上該次申請供水若落在第93條第2項時的會員會籍證明單。

辦法沒有在條文裡指定一個全國公開查詢網址。經濟部水利署或各地方政府若另有清冊,要打開該清冊本頁核對日期與管轄,不能用他縣市的名單代替發證機關。本文這次沒有改寫任何一份地方清冊。

先停的情況

  • 只有電器承裝業登記,卻用它說明自來水管承裝範圍。兩套等級都有甲乙丙,承辦句子不同。
  • 只有下水道承裝商許可,卻用來承攬辦法第2條的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或用戶用水設備。那是另一部規則。
  • 營業許可超過五年所載期限,沒有第17條的展延換證,仍把舊證書當有效。
  • 工程含導水、送水或配水管線,證書等級是乙等或丙等。第4條沒有把這三類寫進乙等、丙等。
  • 用戶用水設備工程的契約金額,高於該等條文寫的上限,仍沿用原等級承辦。上限是條文裡的「得承辦」,不是本文建議的議價區間。
  • 對方只給通訊軟體名片,不給地方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證書。

法規可能再修正,地方清冊也會更新。最後核實:2026-09-23。簽約前向發證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對證書字號、等級與期限是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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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國102年12月27日修正 / 2026-09-23
    • 承裝商指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用戶用水設備工程的公司或商號
    • 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
    • 甲等得承辦第2條各項工程;乙等得承辦一百萬元以下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丙等得承辦五十萬元以下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 技術員資格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已登錄滿一年者除外
    • 營業許可期間五年,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展延;逾期未展延或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 第20條點名第10、13、15、17條應繳驗公會會員證,正文並寫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等情形
  2. 自來水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頁首修正日期民國115年1月5日 / 2026-09-23
    • 第93條第1項規定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 第93條第2項規定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並設三款但書
    • 第93條之6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承裝商管理辦法
    • 頁首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1月5日;同日總統府公報公布的修正條文是第97條之1
  3. 修正自來水法條文總統府公報 · 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公報第7835號 / 2026-09-23
    • 115年1月5日總統令寫明修正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不是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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